湖北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时间:2014-06-02 点击:

一、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应为湖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注册时间应在2019年1月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能提供相应的配套和支撑条件。

2. 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1960年1月1日(院士可放宽至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具有组织协调管理大型科研项目的能力,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任务,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项目和课题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内设的研发部门,或依托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且2019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要求,即:2019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5%,2019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4%,2019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可适当降低)。鼓励依托本领域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申报项目。

4. 同一研究团队原则上只能承担(在研未验收)和申报1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往年度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承担新冠肺炎应急科技攻关项目的单位、团队和项目负责人不在本限项范围内。

5. 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申报单位应联合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力量,聚焦任务目标,联合攻关。湖北省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省级财政资金;高校院所牵头申报的,将其科技成果省内转化应用情况(技术合同成交额、专利转让数量等)作为重要绩效考核指标。

6. 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据实申报,合理可行。企业牵头申报的,申报单位自筹配套用于该项目的研发经费应高于申请省级财政的资助金额。

7. 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多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2020年度科技重大专项指南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所论证领域的项目。

8. 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实施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前。

9. 项目申报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一经立项,技术、成果、效益等主要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得修改调整。申报项目和内容不得涉密。

10. 专项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其团队成员须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无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11. 鼓励申报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并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劳务费”科目对科研助理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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