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进口设备贴息资金申报

时间:2016-06-07 点击: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新报关单中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87月1日至2019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87月1日至2019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9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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